(2015)忻中民终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纯信与赵福钱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纯信,赵福钱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民终字第9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纯信,男,194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偏关县人,退休教师,现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委托代理人王俊,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雅,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福钱,男,194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忻州汽车运输公司退休职工,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委托代理人韩艾生,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纯信与被上诉人赵福钱因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4)忻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纯信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俊、高雅,被上诉人赵福钱的委托代理人韩艾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4)忻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发回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元退还上诉人李纯信。审判长 连林梅审判员 张效良审判员 王旭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焦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