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91执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潘芸诉被申请人郜凤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芸,郜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91执保16号申请人:潘芸,女,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申请人:郜凤霞,女,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潘芸诉被申请人郜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潘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郜凤霞的财产在5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孝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郜凤霞所有的财产在5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