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仁武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罚变更
当事人
张仁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466号罪犯张仁武,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12)河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仁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1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8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仁武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仁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仁武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原判罚金八千元,现已全部履行。该犯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5日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认为,罪犯张仁武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原判罚金八千元,服刑期间全部履行完毕,减刑时应酌情从宽。该犯属于二次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仁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