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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大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大民初字第218号原告罗某,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志钢,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罗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志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2011年6月24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王某乙。因被告沉迷于赌博而欠下大量赌债,且不听原告劝告,故原告于2014年12月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坚持不肯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至今,原、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没有得到任何修复,被告依然借钱赌博,已被原工作单位开除。后被告与其父母为了躲避债务不知所踪。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对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被告应支付的婚生子抚养费,待被告出现后原告将另行向其主张。被告王某甲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甲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6月2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等问题时有争吵。2014年间,因被告在外玩游戏机而欠下较多债务,致双方矛盾加剧,原告于2014年12月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现原告以判决后原、被告之间仍存在较大矛盾,夫妻感情未得到修复,且被告仍在赌博,为躲债不知所踪,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诉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罗某的陈述、结婚证、本院(2014)六少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甲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因家庭琐事以及被告的不良习好产生矛盾后,双方本应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特别是被告应戒除不良习好,但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之间仍有较大矛盾,夫妻感情没有得到修复。故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考虑到婚生子王某乙的实际生活需要、原告的经济能力,无法与被告王某甲取得联系等情况,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罗某抚养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罗某抚养。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莹代理审判员  赵红肖人民陪审员  张胜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成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