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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袁怀林与武汉中建幕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怀林,武汉中建幕墙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1055号原告袁怀林,建筑业务工人员。委托代理人李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中建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姚家山开发区五贤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唐劲松,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喆,武汉中建幕墙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方正,武汉中建幕墙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袁怀林诉被告武汉中建幕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袁怀林以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怀林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怀林撤诉。本案受理费1224元,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袁怀林负担。审判员  李聚满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绍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