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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2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任文政诉被告任小奎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文政,任小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762号原告任文政,男,1966年4月8日出生,被告任小奎,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文政诉被告任小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文政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文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任文政承担。审判员  周占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