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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黑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郑英山与刘太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英山,刘太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901号原告:郑英山,男,66岁,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被告:刘太富,男,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英山诉被告刘太富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经洮南市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一夫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