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黑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郑英山与刘太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英山,刘太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901号原告:郑英山,男,66岁,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被告:刘太富,男,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英山诉被告刘太富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经洮南市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一夫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