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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4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宫喜讯、胡士英与胡士英、吴娥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喜讯,胡士英,吴娥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4240号原告:宫喜讯,电话:。被告:胡士英,电话:、0576-8734****。被告:吴娥娇,电话:。本院在审理原告宫喜讯与被告胡士英、吴娥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规定如下:准许原告宫喜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50元,由原告宫喜讯负担。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艳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