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4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宫喜讯、胡士英与胡士英、吴娥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喜讯,胡士英,吴娥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4240号原告:宫喜讯,电话:。被告:胡士英,电话:、0576-8734****。被告:吴娥娇,电话:。本院在审理原告宫喜讯与被告胡士英、吴娥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规定如下:准许原告宫喜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50元,由原告宫喜讯负担。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艳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