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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三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景忠珍与郭进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忠珍,郭进宝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瓜三民初字第195号原告景忠珍,女,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建云,瓜州县三道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进宝,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缺席)原告景忠珍和被告郭进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胡艳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忠珍的委托代理人郭建云到庭参加诉,被告郭进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景忠珍诉称,2013年夏,被告郭进宝在三道沟镇集镇附近承包了加工制作柜子零活,雇佣原告景忠珍实施操作,双方约定劳务费为每天100元。6月21日,原告实施的劳务结束,提供劳务20天,被告欠原告费用2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拖未付。现原告景忠珍起诉,要求被告郭进宝支付劳务费2000元。被告郭进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2013年夏,被告郭进宝在三道沟镇集镇附近承包了加工制作柜子零活,雇佣原告景忠珍实施操作,同年6月结束,被告欠原告劳务费2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该款。现原告景忠珍起诉,要求被告郭进宝支付劳务费2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景忠珍提供的欠条及景忠珍在法庭上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郭进宝雇佣原告景忠珍实施劳务,欠其劳务费不付,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向原告付清劳务费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进宝支付原告景忠珍劳务费2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景忠珍负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艳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天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