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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民终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郭兆木、任玉菊与郭庆毅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兆木,任玉菊,郭庆毅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3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兆木,山鑫工艺品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玉菊,山鑫工艺品公司职工,系郭兆木之妻。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守之,山东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庆毅。上诉人郭兆木、任玉菊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2014)夏商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2014)夏商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重审。第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郭兆木、任玉菊。审判长 姜 南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郭依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晨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