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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3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彭丹与张金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丹,张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3153号申请执行人彭丹,女,199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江东乡关圣村河坝组18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开发区月荣轩17-1702,公民身份号码430323199210049062。被执行人张金波,自由职业者。本院在执行彭丹与张金波(2015)滨塘民初字第248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24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玉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