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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上海飞雷包装有限公司与上海三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飞雷包装有限公司,上海三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498号原告上海飞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徐仁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培,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三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鄢维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飞雷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三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雷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8元,减半收取计1,184元,由原告上海飞雷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秋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