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郑欢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x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279号公诉机关临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x,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运城市盐湖区大渠办北孙坞村*组农民,现住北孙坞村一组南门巷3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依法取保侯审。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x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亚芬出庭支持公诉,被被告人郑欢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日,被告人郑x以有朋友友结婚用车为由,将被害人霍x的福特蒙迪欧轿车借走,并于次日伪造了该车车主的身份证复印件,找了两个人顶替车主,与楚侯村村民卞xx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用霍x的车抵押借款6万元。郑x实际得现金56400元,该将钱用于还款及赌博。案发后经鉴定,霍x的轿车价值161247元,该车已追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郑x构成诈骗罪,提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郑x对公诉机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x因朋友催要欠款便产生了用车抵押借款的想法。2015年9月2日,被告人以朋友结婚用车为由,将被害人霍x的福特牌蒙迪欧轿车借走,并伪造了该车车主于x的身份证复印件。于次日找了两个人顶替车主,其作为担保人,与楚侯村的卞xx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借款6万元(实际得现金56400元),被告人将该款一部分用于还款,一部分用于赌博。之后被害人霍x打电话找被告人要车,被告人以车被万荣交警队扣押,正在处理解决为由拒不返还。9月12日被害人将被告人扭送至临猗县公安局。案发后,经临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福特牌蒙迪欧轿车价值161247元。被告人郑x与霍x、卞xx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该车已于2015年9月25日追还给被害人霍勇。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经过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9月12日被害人霍x报案称,朋友郑x以结婚用车为由将其车借走,至今未归还,期间多次要车,郑x承认将车抵押借款。2、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9月12日,被告人郑x由被害人霍x扭送至临猗县公安局刑侦一中队。3、于佳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福特牌蒙迪欧轿车实际车主于x系吉林省延吉市人,1988年3月20日出生。4、借据及协议书,证实于x借款6万元,使用期限为一个月,担保人为郑x(身份证号14270119xx04046612)。借款人于x身份证号为14270119xx09017911。5、晋MKB3**福特蒙迪欧车辆照片两张及车钥匙、行驶证照片一张。6、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从卞xx处扣押福特蒙迪欧车一辆,郑x、于x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车钥匙一把,机动车行驶证一个。见证人郭x。发还清单,证实霍x于2015年9月25日领走被骗车辆及车钥匙、行驶证。7、被告人郑x的户籍证明,证实郑x,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大渠办北孙坞村一组南门巷3号。在辖区无违法犯罪记录。8、运城市盐湖区大渠司法所证明,证实未发现被告人有任何社区矫正记录。9、卞xx和霍x出具的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已与二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10、收押健康检查表,证实被告人郑x被关押时无外伤。11、临猗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的朋友姚x常年在国外务工,在郑x借车期间没有结婚一事。12、证人卞xx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9月3日16时许,我表弟卞xx说有个朋友想抵押车借6万元。我让用钱人和我联系。后1840645****打过来,对方说朋友急用钱,想用一辆2013年的福特蒙迪欧车抵押借6万元。我说要车辆登记证书和车主本人过来写借条。后他说朋友妻子本人过来办手续,并说急用钱现在在临猗,约好在临晋中学门口见面。我拿着钱就去了临晋中学门口,见到了抵押用的车,车上有三个人,两男一女,我才知道联系的人叫郑x,和他一起来的是一对夫妻,女的是车主于x。我先看了对方给我提供的车辆行驶证、车主身份证复印件、郑x的身份证复印件,经过核实我觉得没问题,就让他们把借条和协议写了。郑欢是担保人。我将准备好的4万元给了他们,并约好明天将剩下的钱打到郑欢给我的梅xx工行卡上。第二天早上9点我就将16400元打到卡内。因事先约好月息6分,我提前扣除了3600元利息。我已将车交给了公安机关。13、被害人霍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9月2日20时许,郑x说朋友结婚用车,要借我的福特蒙迪欧车,说好次日归还。9月3日我向他要车,他说时间晚,9月4日我再问他要车,他说车被万荣交警队拦下扣押。9月8日我一直问,他才承认已将车抵押借款6万元,我见是朋友就让他快点还车,到后来他电话设置,无法正常联系,我就到处找他,9月12日17时,我在运城盐湖区国粮街与运临的交汇口发现他,就把他拦住并扭送到临猗县公安局。这辆车是我2013年7月份左右在韩韩集团以20万元价格购买的,我将车登记在我朋友于佳名下。14、被告人郑x的供述,主要内容:我欠朋友周x的钱还不了,就想借车将车抵押出去借钱还自己的欠账和继续赌博。2015年9月2日,我以朋友姚x亲戚结婚为由向霍x借车,他同意后,同日我到其小区将车开走。我当时联系卞xx,问他谁能抵押车,过一会卞xx将他哥的电话给我,让我联系。我联系他哥说有一辆福特蒙迪欧想抵押6万元,卞xx哥哥要我提供车辆登记证书,必须本人写借条。我就在永济造了一个假的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提前来到事先约好的临晋中学门口,在路上碰到一对骑电动车路过的夫妻,就告诉他们想将车抵押借钱,但车主朋友不在,让他顶下朋友帮忙在借据上签个字,事后给200元钱,其他什么事情都不用管。又过了半个小时,卞xx哥哥过来,我让那个女的按照说的在借据上填好内容,签了于x的名字。手续办好后,卞xx哥哥给了我4万元现金,剩下的钱打给我,他就把车开走。半路我给周x打电话,他给了我梅xx的银行帐户,我把帐号给卞xx哥哥发过去。第二天早上9点,余款16400元就打到了梅xx的账户内。周x把钱取出来后给了我,我将钱用于赌博输光了。15、临猗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福特牌蒙迪欧车价值161247元。16、公安机关同步讯问被告人录音录像光盘二张,证实被告人郑x接受讯问的过程。本院认为,被告人郑x以朋友亲戚结婚用车为由,骗取他人车辆用于抵押借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欢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冯晓荣审 判 员  王谷岩人民陪审员  薛伟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