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刑初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廖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刑初00066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转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勇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0日18时28分许,被告人廖某酒后驾驶椒江J52009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温岭市箬横镇横滨大道箬横水岸村路段时,在转弯过程中与陈某驾驶的浙J×××××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受损以及被告人廖某轻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血检测鉴定,被告人廖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8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廖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15年11月20日18时29分许,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箬横中队民警接到陈某报警后,赶到箬横镇横滨大道水岸村路口,在与被告人廖某交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廖某有较大酒气,遂将其带往箬横医院抽血,然后带回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箬横中队进一步调查。被告人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接警单,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阮蓓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阮家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