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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7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巨野祥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777-1号原告:吴某。被告:王某。被告:巨野祥荷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巨野祥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王某驾驶的登记在被告巨野祥荷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R×××××号重型货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13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提供的40000元存款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王某驾驶的登记在被告巨野祥荷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R×××××号重型货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13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道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冉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