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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1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训节与被告王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训节,王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民初62号原告张训节,男,汉族,1969年7月25日生。被告王磊,男,汉族,1982年12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训节与被告王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当庭支付原告工资1000元,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训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张训节承担。审判员  王爱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修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