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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初字第2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荥民初字第2240号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5月14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3月27日生,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淑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5月7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离婚后一年内,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人民币1万元,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万元。被告辩称,离婚协议是被告本人所签,但被告和原告结婚三年,被告全部收入都用于家庭生活,共同财产已全部归原告所有,被告不应再支付原告1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荥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5月7日在荥阳市民政局登记离婚。原、被告于2014年5月7日所签自愿离婚协议第四条约定:离婚后一年内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人民币1万元。因被告逾期未付款,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2014年5月7日自愿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请求被告依约支付现金1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一万元。如果被告王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淑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 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