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华承淼与王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承淼,王潇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25号原告:华承淼,农民。被告:王潇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承淼与被告王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金红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