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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执字第02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毛泽明与徐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泽明,徐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执字第02217号申请执行人毛泽明,男,198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被执行人徐峰,男,1977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申请执行人毛泽明与被执行人徐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滨民初字第018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确认,被执行人徐峰支付申请执行人毛泽明2814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毛泽明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毛泽明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毛泽明自愿撤回申请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滨民初字第018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程 鹏执行员 徐清云执行员 沈卜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