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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毛宥淇与重庆林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宥淇,重庆林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235号原告:毛宥淇,女,台湾省居民,大陆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镇江,台湾身份号码×××4071。委托代理人:梁锦荣,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林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李茂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宥淇诉被告重庆林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毛宥淇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宥淇的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宥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由原告毛宥淇负担(原告毛宥淇已付404元)。审 判 长  张庆争审 判 员  梁春燕代理审判员  邝 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双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