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3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甘肃宏泰投资有限公司与岳荣、李福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宏泰投资有限公司,岳荣,李福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3民初27号原告甘肃宏泰投资有限公司,甘肃省崇信县新西街36号。法定代表人朱永红,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5日,甘肃省崇信县人。委托代理人王晓成,男,汉族,生于1992年12月13日,甘肃省崇信县人。被告岳荣,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6日,甘肃省崇信县人。被告李福田,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28日,甘肃省崇信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宏泰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岳荣、李福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宏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宏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原告甘肃宏泰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余宏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宏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