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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席树明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席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恒龙,董事长。被执行人席树明,男,汉族,生于1955年8月14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3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席树明所有的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县支行368215998883002XXXX账户下第32笔368215015113089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壹万捌仟叁佰元(¥18300.00元)及利息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