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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颜芝与王淑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颜芝,王淑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270号原告张颜芝。委托代理人李浩然,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淑琴。委托代理人左林源,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颜芝诉被告王淑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颜芝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颜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颜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颜芝负担,余额退回原告张颜芝。审 判 长  王 潇人民陪审员  苗富琴人民陪审员  朱富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凡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