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2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凤翔县东翔服装技术学校与陈美利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东翔服装技术学校,陈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东翔服装技术学校。法定代表人沈东堂,系该校校长。住所地凤翔县东翔服装技术学校。被执行人陈美利,女,汉族,住凤翔县唐村乡,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凤翔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凤翔县东翔服装技术学校诉陈美利欠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801.3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陈美利的银行存款1201.3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凤翔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