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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吴莉红与浙江联合创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莉红,浙江联合创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125号原告:吴莉红。被告:浙江联合创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大洋北路47号。法定代表人:朱小宝,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莉红与被告浙江联合创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莉红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莉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莉红负担。审 判 员 施丽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何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