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余小梅与重庆宏焦龙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小梅,重庆宏焦龙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467号原告余小梅,女,1991年11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被告重庆宏焦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10号3楼。法定代表人李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小梅诉被告重庆宏焦龙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小梅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小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小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余小梅负担。审判员 徐春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艳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