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18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钱银锋诉郅伟朋、郭慧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银锋,郅伟朋,郭慧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822-1号申请执行人钱银锋,男,汉族。被执行人郅伟朋,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慧霞,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57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钱银锋诉郅伟朋、郭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8日以(2015)新密执字第18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慧霞所有的豫A9NP**号小型汽车一辆。2016年1月12日,本院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郭慧霞所有的豫A9NP**号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冠甫审 判 员 郑景福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