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周平与吕冲江、王春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平,吕冲江,王春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832号原告周平,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告吕冲江,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王春霖,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平与被告吕冲江、王春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故原告周平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7.50元,由原告周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乔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