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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周平与吕冲江、王春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平,吕冲江,王春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832号原告周平,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告吕冲江,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王春霖,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平与被告吕冲江、王春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故原告周平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7.50元,由原告周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乔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