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字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成海洲与马鞍山市江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杨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海洲,马鞍山市江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杨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字43号原告:成海洲,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马鞍山市江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法定代表人:宋光强。被告:杨军,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菜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负责人:安金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海洲诉被告马鞍山市江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告杨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海洲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海洲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成海洲负担。审判员 殷宝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