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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刑初5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出生于吉林省。因本案于2015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辩护人吴晓章,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8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茸出庭支持公诉,��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吴晓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东风街中央商城侧门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某暂停在该处的1台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盗走后销赃,获赃款人民币200元,赃款被其挥霍。2015年7月8日,周某某携带网上购买的开锁工具及扳手,来到哈尔滨市道里区大安街附近,准备伺机盗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家属代其退缴赃款2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工具照片,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及返还物品、文件清单、周某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哈尔滨市道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周某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家属积极退缴赃款,对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4400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萧箫人民陪审员  刘亭亭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