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3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章文海与张文彪、诸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文海,张文彪,诸秋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3108号之一原告章文海,男,195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张文彪,男,1966年8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上虞市。被告诸秋英,男,196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文海诉被告张文彪、诸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我院于2015年11月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诸秋英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XXX弄XXX-XXX号一层的房产。现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已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诸秋英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XXX弄XXX-XXX号一层房地产的查封。审判员  乔亚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楼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