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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南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郑忠凤与鹤岗市九州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忠凤,鹤岗市九州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南民初字第549号原告郑忠凤,女,汉族。被告鹤岗市九州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学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慧,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忠凤诉被告鹤岗市九州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忠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郑忠凤承担。代理审判员 董 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一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