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05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湖南华中烟花材料经营有限公司与肖德明、于笑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中烟花材料经营有限公司,肖德明,于笑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浏民初字第05059号原告湖南华中烟花材料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波。委托代理人钟传贵,男,汉族,居民。被告肖德明,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伟,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笑涓,女,汉族,居民。原告湖南华中烟花材料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烟花材料公司)与被告肖德明、于笑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尹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6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中烟花材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传贵,被告肖德明的委托代理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笑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16年1月8日本院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尹曈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吴婷霞、李晓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汤雅丽担任记录。原告华中烟花材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传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德明、于笑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中烟花材料公司诉称,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07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肖德明答辩要点:1、欠款属实,但需要分期分批支付;2、因原、被告未约定逾期利息,故逾期利息不应当支持。被告于笑涓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华中烟花材料公司与被告肖德明均经营花炮生意,被告肖德明、于笑涓系夫妻关系。自2013年起双方发生业务往来。2015年4月30日,经双方对账,被告肖德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条今欠到湖南华中烟花材料经营有限公司货款币壹拾万零柒仟元整(¥107000元)欠款人:肖德明李辉强2015.4.30”,欠条上“李辉强”的签名为被告肖德明代签。此后,被告肖德明一直未支付货款,原告经多次催问未果,遂起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华中烟花材料公司与被告肖德明形成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经双方对账,原、被告以欠条的形式书面确定了被告肖德明欠原告华中烟花材料公司的货款数额,被告肖德明理应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肖德明支付尚欠货款107000元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被告肖德明未按约支付全部货款,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肖德明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肖德明、于笑涓系夫妻关系,两被告无证据证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未归家庭共享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有其他特殊约定,故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肖德明、于笑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湖南华中烟花材料经营有限公司货款107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人民币107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40元,由肖德明、于笑涓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尹曈人民陪审员 李晓红人民陪审员 吴婷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汤雅丽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最高人民法院关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