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商初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陈江与宁波昱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曹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江,宁波昱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曹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2603号原告:陈江。委托代理人:柴昊。委托代理人:陈盛洲。被告:宁波昱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达。被告:曹达。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江与被告宁波昱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曹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江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江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江负担。审 判 员 丁洁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干依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