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6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延津县恒泰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726执158号延津县恒泰麦业有限公司:王某某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726民初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执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受理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随时向你(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附:执行员缑玉民联系电话1873735****收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延津支行户名:延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41050163750800000030特别提醒:付款必须注明执行案号及付款人(如代付注明代谁付),以免差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