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刑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某犯猥亵儿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终91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原系苏州工业园区某某学校教师。2015年9月5日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姑苏刑初字第00370号刑事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5)姑苏刑初字第003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江代理审判员 李秀康代理审判员 马晶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