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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常州新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新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1067号原告常州新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漕桥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卢新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丑世栋,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凯,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洋口化工聚集区。法定代表人王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新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就并本案争议的货款达成协议,并已当场履行,故原告常州新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新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新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79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人民币2849元,由原告常州新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冒瑶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