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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绍刚与昌黎县泥井镇莫各庄村一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刚,昌黎县泥井镇莫各庄村一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322民初289号原告张绍刚,农民。被告昌黎县泥井镇莫各庄村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昌黎县泥井镇莫各庄一村。法定代表人张双军,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绍刚诉被告昌黎县泥井镇莫各庄村一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顾永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绍刚要求被告昌黎县泥井镇莫各庄村一村村民委员会给付2003年至2011年土地补偿款10800元。经查,2003年被告将原告30年不变的座落于落洼的0.8亩承包地承包给了齐大江,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2011年在大叫地给原告补地0.8亩,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03年至2011年土地补偿款108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昌黎县泥井镇莫各庄村一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张绍刚土地补偿款人民币10800元,于2016年1月21日给付人民币7240元,于2020年1月21日给付人民币3560元。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张绍刚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顾永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建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