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民终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姚重才与淄博市临淄大荣精细化工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重才,淄博市临淄大荣精细化工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终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重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临淄大荣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西古城西。法定代表人:马立亮,经理。上诉人姚重才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市临淄大荣精细化工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199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姚重才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重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姚重才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桂欣代理审判员 沈 峰代理审判员 史华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