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执异字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安徽华鑫商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县金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静远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华鑫商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县金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静远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执异字13号异议人:安徽华鑫商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焱。申请执行人:绍兴县金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栋民。被执行人: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央。被执行人:上海中静远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亮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县金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静远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安徽华鑫商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对本院(2012)浙绍执监字第4号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本院(2012)浙绍执监字第4号执行裁定系执行监督裁定,该裁定撤销了本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的(2011)浙绍执民字第48号裁定。安徽华鑫商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非该案的当事人,其要求撤销本院(2012)浙绍执监字第4号执行裁定无法律依据。安徽华鑫商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所提异议,不属执行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徽华鑫商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俞樟铃审 判 员 杨子超代理审判员 毛秀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