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尹延柱诉庄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延柱,庄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591号原告尹延柱。被告庄辉。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延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延柱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欢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喻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