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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4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孝有等四人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甲某,孙乙某,孙丙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4刑初6号公诉机关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5年8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孙甲某,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2015年8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孙乙某,男,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2015年8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孙丙某,男,199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2015年8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字[2015]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孙甲某、孙乙某、孙丙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将本案退回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公诉机关于2016年1月18日向我院第二次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孙甲某、孙乙某、孙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6日凌晨1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孙甲某、孙乙某、孙丙某等人在兰州市西固区庄浪西路新陇家园“愉悦酒吧”喝酒时,因琐事与被害人丁某某发生争执,王某某、孙甲某、孙乙某、孙丙某等人趁丁某某在酒吧门口打电话之际,王某某持酒瓶,其他人用拳脚,在丁某某头部、腹部及身体其他部位进行殴打。经兰州市西固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孙甲某、孙乙某、孙丙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王某某、孙甲某、孙乙某、孙丙某分别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孙甲某、孙乙某、孙丙某不持异议,且有侦查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辩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谅解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孙甲某、孙乙某、孙丙某因琐事致他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被告人王某某、孙甲某、孙乙某、孙丙某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孙甲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孙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孙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杨豆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雅琼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