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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3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洪超与被告山东英利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寿光神润发海洋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超,山东英利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寿光神润发海洋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329-1号原告李洪超,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江苏省苏州市。被告山东英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敦民。第三人山东寿光神润发海洋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荣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超与被告山东英利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寿光神润发海洋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山东英利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寿光市渤海路的土地使用权(保全标的额4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山东英利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寿光市渤海路的土地使用权(保全标的额40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被告山东英利实业有限公司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书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良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