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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4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蒋斌荣、王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蒋斌荣,王婷,杨敏,蒋美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49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41号。诉讼代表人:谢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开平、林敏,该支行员工。被告:蒋斌荣。被告:王婷。被告:杨敏。被告:蒋美初。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被告蒋斌荣、王婷、杨敏、蒋美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蒋斌荣、王婷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12606.62元,其中:正常利息5265元、罚息7215元、复利126.62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1月23日)及自2015年11月24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利;2、被告杨敏、蒋美初对本案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四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9月5日,被告蒋斌荣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申请贷款。同日,被告王婷在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共同)申请人及配偶栏内签字,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杨敏、蒋美初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2014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蒋斌荣、杨敏、蒋美初签订了一份《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33020120140088516合同约定:可循环借款额度30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借款执行年利率以借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30%确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在最高余额450000元内提供最高额担保;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自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同日,原告向被告蒋斌荣发放借款300000元,执行年利率为7.8%,借款期限至2015年9月9日止。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蒋斌荣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被告杨敏、蒋美初也未履行连带清偿义务。截止2015年11月23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5265元、罚息7215元、复利126.62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斌荣、王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截至2015年11月23日止的利息5265元、罚息7215元、复利126.62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24日起分别以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52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二、被告杨敏、蒋美初对上述款项在最高余额450000元内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989元,减半收取2994.5元,由被告蒋斌荣、王婷、杨敏、蒋美初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989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俞圣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庄宇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