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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5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卢蓉霞与任利芳、朱乃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5815号申请人卢蓉霞与被执行人任利芳、朱乃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卢蓉霞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180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000元,执行费85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长期外出,现下落不明,双方名下均无大额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登记记录,此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向申请人发了执行情况回告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有价值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581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 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吴登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