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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韩兆财与赵瑞红劳务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兆财,赵瑞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兆财,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瑞红,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再审申请人韩兆财因与赵瑞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阳民终字第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兆财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对其已经支付的2000元工资的事实认定有误,应予以改判。2.被申请人突然离职,给其造成了损失。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赵瑞红受雇于申请人韩兆财从事运输,赵瑞红2014年6月出车14趟,韩兆财对此予以认可,但韩兆财不能提供其在6月份向赵瑞红另外支付过工资的证据。原审据此认定2000元应为6月份工资,与之前欠付工资无关,并无不当;韩兆财所提赵瑞红的突然离职对其造成损失问题,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综上,韩兆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兆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魏增玲审判员  郭严旻审判员  古晓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晶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