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民初字第3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朱必成与义乌市振锋物业有限公司、义乌市苏溪镇紫竹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必成,义乌市振锋物业有限公司,义乌市苏溪镇紫竹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3003号原告朱必成。委托代理人吴鹏。委托代理人陈盼晓。被告义乌市振锋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锦峰。被告义乌市苏溪镇紫竹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楼勤益。原告朱必成诉被告义乌市振锋物业有限公司、义乌市苏溪镇紫竹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必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必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朱必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霞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