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赵金良与吕建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金良,吕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44号申请人赵金良,男,汉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申请人吕建,男,汉族,1985年3月1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申请人赵金良因与被申请人吕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8万元,要求对被申请人吕建的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赵金良的车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金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吕建的车予以查封(查封车辆在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不允许转移买卖);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赵金良的车予以查封(查封车辆在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不允许转移买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树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燕晋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