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枣刑执字第2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黄杰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537号罪犯黄杰,别名黄孝喜,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七月七日作出(2000)枣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九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鲁刑执字第11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2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止);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三日经本院以(2006)枣刑执字第9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经本院以(2010)枣刑执字第12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经本院以(2012)枣刑执字第15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经本院以(2014)枣刑执字第9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黄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黄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中另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007年12月3日受到监狱禁闭处理,已扣考核分20分,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黄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中另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007年12月3日受到监狱禁闭处理,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2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