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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297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本裁定生效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贾 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青徽 来自: